安提戈涅的多种解读
剧中的安提戈涅被塑造成为维护神权/自然法,且绝不向世俗权势低头的伟大女英雄形象,激发了后世众多思想家的哲思。
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认为,人立法的检验不应简单归结于神法,而应寻找超越神法的自然的神圣规则。《法律篇》中便传达了与《安提戈涅》相一致的观点:唯有转达神法的人法才天然地具有正义性,“只要他尊重地方的法令和他凭诸神发誓要主持的正义,他的城邦便能耸立起来”。没有转达神法的人法必须经受检验。
中世纪时,阿奎那认为,人通过自然理性难以认识自然目的,需依靠神法来补充。他的“道德律的原则(尤其是十诫的第二块石板所教诲的)没有例外,除非可能遇到神意的干预。关于 synderesis(良知)或良知的学说,说明了为什么自然法总是能够传布到所有人,并且因此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一观点。
启蒙运动期间,霍布斯则认为,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提供了最终指南。“一切情感中最强烈的乃是对死亡的恐惧,更具体地说,是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不是自然,而是‘自然的可怕对头——死亡’,提供了最终的指南”。
其后的黑格尔认为,安提戈涅的做法符合“自然本性”,即家庭伦理。在黑格尔看来,安提戈涅维护的是家庭的荣誉和尊严,而非个人的利益。这种家庭伦理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道德法则,超越了个人的情感和意志,“这部悲剧中的一切都是融贯一致的:国家的公共法律与亲切的家庭恩爱和对弟兄的职责处在互相对立斗争的地位。女子方面(安提戈涅)以家庭职责作为她的情致,而男子方面国王(克瑞翁)则以集体福利为他的情致”。
施特劳斯提出,对正确方式或初始事物的追寻,乃是追寻本然就是好的事物。“对于正确方式或初始事物的追寻,乃是追寻不同于祖传之物的好的事物。它将表明是对于本然就是好的(有异于仅仅由于习俗而是好的)事物的追寻”。
目前存在多种对安提戈涅之问的解答。第一种是通过神法来回答,即认为仅传达神法的人法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第二种是通过自然法来回答,即认为人类可通过自身的理性和实践,来发现并遵循神圣的律法,且这种律法超越人类社会时空观且永恒不变。
此处奉上奉上烧脑的原文: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130/11/47793517_726363064.shtml
当然,除了家庭伦理、神法、自然法等,还可提出更多样化的解说。 女权主义者认为,安提戈涅是反抗男性权威和压迫的女性形象,她不顾国王禁令,勇敢为兄报仇,体现了女性的独立与勇敢。 存在主义者认为,安提戈涅的行为是一种自由选择,她选择了自己认为正确的道路,即便这意味着违反国王命令和社会规范。这种自由选择是存在主义的核心概念,即人类可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创造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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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解答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这不正彰显了安提戈涅的魅力吗?安提戈涅之问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问题,不同的时代、文化、人群都会有不同的解答。这些解答相互碰撞、融合,构成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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